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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给辽阳中院宋景春院长将已生效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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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31 14: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上海
--法律没有给辽阳中院宋景春院长将已生效3年半调解书提起再审的权利
中国反腐维权网发自北京(作者 葛树春)辽宁省辽阳县华丰机械厂董事长窦会明在管理企业的同时还是一个访民。2005年,为了帮鞍山市国资委占有辽阳县华丰机械厂的财产,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告为窦会明的【(2002)辽经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并作出与原调解颠倒的判决(原调解已经生效3年半之久),导致窦会明直接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遭遇司法不公的窦会明从2006年开始申诉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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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县华丰机械厂董事长窦会明在管理企业的同时还是一个访民)
鞍山市政府变卖国资,辽阳华丰机械厂做炮灰
辽宁省鞍山市第一轧钢厂(现已破产)因拖欠辽阳市华丰机械厂(以下简称华丰机械厂,法人为窦会明)5472379.36元加工款(利息700多万元),被起诉至法院。
2001年12月,在客观真实存在债权债务的情况下,鞍山第一轧钢厂提出涉案143万元有争议的 4 笔账,华丰机械厂被迫放弃500余万利息后(143万便再无争议),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阳中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该调解真实有效合法自愿。
因无钱归还,2002年至2004年,辽阳中院将鞍山第一轧钢厂北半部分土地和E型钢生产线厂房执行至华丰机械厂名下。
此后,华丰机械厂向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缴纳了过户费、出让费、税费等40多万元。
“2003年,我们通过法院执行取得鞍山第一轧钢厂北半部分土地和厂房,申请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此同时鞍山个别人却不让我们进出属于我们的厂区。”窦会明气愤的说:“鞍山市个别人已打算将原鞍山第一轧钢厂的厂区和属于我们的厂区一起卖给了鞍钢股份。”
据了解,2004年前后鞍山第一轧钢厂破产,2004年得到鞍山第一轧钢厂北半部厂区和厂房的华丰机械厂没有使用一天属于自己的财产,便被鞍山市政府计划卖给鞍钢股份(000898)。
窦会明称,因为鞍山市政府打算将属于自己的厂区卖给鞍钢股份,鞍山第一轧钢厂破产组长王玉珊便找自己谈判,王玉珊声称鞍山市要以1800万的价格将第一轧钢厂厂区北半部分土地和厂房收购。
“我同意以1800万元出让属于我的厂房和土地,但没过几日,王玉珊又声称由于上税导致钱不够分,并称权威领导批示只出1000万元收购我的厂房土地,两次出价相差800万元,我没有答应王玉珊的无理要求。”窦会明告诉笔者。
2005年,鞍山市个别人又要以2000万元收购华丰机械厂位于原鞍山第一轧钢厂的厂房和土地,而实际却要给窦会明1300万,并有一许姓中间人向窦会明施压,但窦一直未同意。
“生性耿直的窦会明得知潜规则意图后,毅然拒绝了这一要求,最后得知鞍山个别人声称要收拾窦。”窦会明的一位朋友说。
时至2006年7月,华丰机械厂位于鞍山市的厂房和土地经评估价值为23116945元。与此同时,一场敲诈华丰机械厂鞍山厂区的阴谋正在策划中...
辽阳中院大显神通:已生效3年半的民事调解被违法再审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景春、法官刘继鹏等人为帮助他人占有华丰机械厂位于原鞍山市第一轧钢厂北半部分土地和E型钢生产线厂房,在接到根本不具备主体资格的鞍山第一轧钢厂破产组的申诉请求后,于2005年8月25日将该院2002年作出的【(2002)辽经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提交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并下发判决,一起冤案也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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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效3年半之久的调解书竟被提起再审,玩笑开大了!)
辽阳中院(2005)辽阳民监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2002)辽经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经院长(宋景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故进行再审...
再审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之前调解内容和华丰机械厂窦会明对利息让步一事只字不提,审判法官刘继鹏多次找到窦会明协商,要求窦会明以1000万元将厂房和土地卖给鞍山市。
“辽阳中院对(2002)辽经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后,由审判监督庭长刘继鹏负责重审,刘继鹏起初要我以1000万的价格将厂房出卖,后来几次又开价800万,最后强迫我以500万元将厂房出卖,我毅然拒绝了他的要求!”窦会明如是说!
窦会明认为辽阳市中院借维护国家利益之名侵害个人利益,个别人拿143万说事,“原一审调解双方都有所让步,华丰机械厂放弃500多万元利息后才经法院调解,调解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无欺诈等行为,更无侵害国家利益,如果说143万真实的账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华丰机械厂牺牲500多万元利息款该谁负责?”
据悉,从2005年8月再审立案到最终下发判决近1年间,辽阳市中院只对该案进行一次开庭,期间杳无音讯,直到2006年8月辽阳市中级法院才下发(2005)辽阳民监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
(2005)辽阳民监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刘继鹏拒不认定华丰机械厂提交的完税证明等证据,最终将原鞍山市第一轧钢厂拖欠辽阳华丰机械厂债务由547.2379万元认定为402.3422万元。
该再审判决结果否认了原调解涉案143万的款项,被再审否定的143万款项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权债债务关系,华丰机械厂有完税证明、合同等证据,(2005)辽阳民监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却一律不予认定,预期复利息也没有认定。
“由于我不同意他们的要求,于是辽阳市中院将已经生效三年半之久的调解书强行撤销,并作出颠倒黑白的判决书,这是让我想不到的,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没想到我因为拒绝腐败分子的无理要求竟然遭遇了司法敲诈。”窦会明表示!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孔建律师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77条并没有给法院院长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进行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利,法院应将私人、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置于同等对待,不能以所谓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名义来侵害公民、法人私有财产。
行政干预司法 插翅难逃被敲诈,直接损失1716万
财产价值2547万元,但华丰机械厂窦会明却被迫以830万元的价格返还给鞍山第一轧钢厂破产组(该破产组根本不具备主体资格),窦会明惊呼自己遭遇了司法敲诈,并从2006年12月申诉上访至今。
窦会明不服辽阳中院下发的【(2005)辽阳民监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辽宁省高院,但却被省高院办案法官王淑利告知必须在这件事上作出牺牲...云云!
“我被迫签字,辽宁省高院主审法官王淑利最初看了我的案子说100%有理,并告诉我在2007年两会过后审理,没过多久王淑利又找到我说鞍山市个别人组织数名人大代表对法院施压,必须要我作出牺牲,逼迫我接受830万元,省高院应该将辽阳市中院作出的违法判决驳回并维持原调解。”窦会明说。
据悉,到2006年底,华丰机械厂位于鞍山的厂房和土地已经增值到2500多万,但鞍山方面欲将房子和土地强要回去,只给830万。
而鞍山第一轧钢厂2002年欠华丰机械厂828.6万的本金加上华丰机械厂交土地出让金40多万元,到2007年初本金加利息已超过2000万,但辽宁省高院却不让华丰机械厂主张权利。
笔者了解到,辽宁省高院承办该案的王淑利法官也咨询过权威部门认为应该给华丰机械厂利息,“但王淑利法官却拿出一份制造好的判决书威胁我,无奈地告诉我如果不签字就下判决让我进入破产程序,一分钱我也得不到。这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自愿调解原则!”窦会明气愤地说。
王淑俐法官否认窦会明的说法,并称窦会明自己评估的价格没有法律效力,王还称如随便发表将起诉...
此外,一份日期为2006年12月20日的谈话记录证明鞍山市行政部门干预了省高院的司法审判。
谈话记录表明,辽宁省高院审判监督庭王庭长承认原来的执行没有问题,而鞍山市吴副市长却坚称只给华丰机械厂800万元,并“希望”省高院最好在2006年新年前下判决...
“卖的话也得缩水卖,调解的话就800万元,不能超过,判决完就界定清楚了。”鞍山市吴副市长在谈话记录中表示。
在省法院强行给付窦会明830万,在窦会明不接受830万便1分钱都得不到的情况下,违心地拿了 830万(注:直接损失1700多万),“拿到830万元交出了土地证,第二天,窦会明便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但无果,多次申诉无果后,窦会明进京对此案进行申诉、控告。”窦会明的朋友表示。
窦会明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诉书称辽阳市中院原第一审调解公平、合法。而再审程序和内容均违法,省高院强迫要求接受调解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故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窦会明和熟知此案的亲属均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借司法之名敲诈民营企业财产事件,是强买强卖的最好见证。
窦现在聘请的律师指出,鞍山市个别人见窦会明的土地厂房增值便想低价收购,鞍山市个别人首先派人找窦会明谈判收购土地,因为双方价格悬殊而未果,接下来便利用手中的权利操控辽阳中院对该案再审以推翻原调解。
据悉,窦会明从2007年1月7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至今已到全国人大、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政法委等多个部门对此事提出控告,尤其对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提起再审提出控告,至今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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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会明的厂房和土地经评估价值在2000万以上)
“因为行政干预司法和辽阳市法院违法撤销原调解书,导致我华丰机械厂直接经济损失1716万元,间接损失几千万,心痛不已且对法院失去信心的我一定要将此事上告到底!”窦会明说:“我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我上告这个事情给一些人造成了负面影响,但我主要是为了讨回我的权益,因为上访,曾有人扬言要收拾、报复我和我的家人,如果有一天我和我的家人出现意外或者被冠以莫须有的罪名,那么都是他们对我实施的报复!”
截至定稿,窦会明表示将在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再次赶赴北京对此事进行控告和申诉。截至发稿,本文已通过举报信的形式向辽宁省高院、辽阳市委、人大、政法委等主要领导发送,我们将进一步关注该事!(作者 葛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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