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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杀案腾讯付10%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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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5 22: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南
两个年轻人通过QQ相约在丽水烧炭自杀,一人中途放弃,另一人死了。死者小范的父母将放弃自杀的小张及QQ运营商腾讯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丽水莲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腾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门路、范黄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的10%计50612.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两项合计55612.50元。(杭州网12月3日) 网友用QQ相约自杀 法院判决腾讯要赔偿

本想说质疑之类词语,但此案沉痛,死者为大,逝者为安,这里只说个人对这个案件客观上的看法和思考。丽水莲都法院对腾讯公司的判决,主要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

腾讯公司显然是没有对此事件有所重视。到今天为止,网上关于QQ自杀群的新闻已经出现过很多了,现在百度搜索已经有相关词条15万之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个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灰色地带,关注这些处于人生低谷,暂时无法摆脱苦闷的群体。说它是灰色地带,只是因为“自杀”两个字,让人不由自主的就想到了,挫折、失败、绝望、痛苦等等这些让人感到压抑沉闷的词语。按照常理来说,QQ群归腾讯公司管理,那么腾讯公司就有义务对这个已经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事件,加以重视,并着手调研、解决。

丽水莲都法院对腾讯的这个判决,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可是,联想到前不久腾讯与360之间的战争,其中有这么一个问题:腾讯假如没有窥探用户隐私,那它是怎么知道用户电脑上安装有360软件的呢?

这里我们也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腾讯不去“窥探”用户的隐私问题,它怎么会知道中国广大的QQ用户中存在着一个叫“自杀群”的QQ?有一群轻生的网友聚在一起聊自杀方式呢?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腾讯公司没有资格去审查网友在QQ上的聊天内容的,因为这些都属于私人隐私,不经同意窥探私人隐私属于网络侵权行为,要负法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腾讯是无法去了解自杀群里面的聊天内容的,因此,腾讯公司也是无法对自杀者承担责任的。

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类似于自杀群这样的,存在于网络空间,影响很大的社会事件,必须要管。但是要真正管好,又会触碰用户隐私,是法律不允许的。

矛盾,又一个互联网由于法律法规出现的矛盾。互联网发展太迅猛,包括很多西方国家也一样,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健全完善,这个案件引出来的矛盾正是一个过程,网络世界规则重塑、健全的一个过程。

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创始人、网络与电子商务法领域的权威专家刘德良教授认为:“从总体上来说,立法不健全是肯定的。” 笔者认为,这也是目前网络涉案事件频出的主要原因,循序渐进的加强网络法规的制定,适时适当的跟进立法,才能更好的缓轻网络规则重塑过程的阵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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