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炼化分公司油炼化【2008】34号文件透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炼化分公司(以下简称炼化公司)是中石油旗下的一个分公司,自2000年以来先后对外出租部分车间设备装置,但自己却未因此而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实属遗憾。
其中,丙酮氰醇装置等租赁给了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公司,其股份中个人股占93%、国有股仅占7%),后大庆油田飞马有限公司转手利用该丙酮氰醇装置为某外地企业加工生产丙酮氰醇,每年可净赚数千万元的加工费。
2008年,飞马公司董事长张福志不再满足于每年4500万元的加工费收入,费尽心机想提前收回丙酮氰醇装置,以达到独吞这块“肥肉”的目的。2008年3月,飞马公司以炼化公司的上级——中石油炼化分公司要收回丙酮氰醇装置为由,强行解除了与外地公司的合同,并提供了一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关于清理炼化装置对外租赁的通知》(油炼化【2008】34号)的文件作为依据。
奇怪的是,飞马公司强行与外地公司解除合同后仅仅两个月,炼化公司即又于2008年5月29日跟飞马公司重新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致使每年数亿元的收益又源源不断的流入飞马公司个人股东的腰包!
然而,更奇怪的事儿还在后头呢!近日,中石油炼化分公司也向有关机关提供了一份油炼化【2008】34号文件。令人大吃一惊的是,中石油炼化分公司的这份34号文件与大庆炼化公司的那份34号文件,竟然在字体、格式、排版等等方面完全不同!!!
由此得到的结论,大庆炼化版的34号文件根本就不是中石油的正式文件,而是飞马公司为解除与外地某公司的合同,恶意串通中石油的个别领导,移花接木、蓄意伪造变造而来!而中石油炼化分公司版的34号文件却是飞马公司董事长张福志在该外地企业不同意解除合同而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再次勾结中石油的个别领导后补而来!!!
退一步讲,即使34号文件是中石油通过正常程序出台的正式文件,那么大庆炼化公司的所作所为显然严重违反了上级的规定,已经涉嫌串通飞马公司侵吞巨额国有资产!其性质更为严重、情节更为恶劣!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如下:
1、上级要求收回所有对外租赁的装置,而大庆炼化公司仅仅收回了丙酮氰醇这一套装置!
2、表面上收回后仅仅两个月,大庆炼化公司即又将该装置租给飞马公司,且条件比以前更加优惠!
3、在收回的这两个月里,大庆炼化公司可实际上利用丙酮氰醇装置自己生产丙酮氰醇2800余吨,应获利3000余万元。照此计算,大庆炼化公司每年可增加净收入2亿多元。可是大庆炼化公司为何放着如此巨额利润不要,而偏偏要赔着钱让给飞马公司经营获利呢?
有道是“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纸里终究包不住火!大庆炼化公司如此规模的“让利”于民营企业的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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