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英宝保存的三张借条已经发黄破损,这笔兄弟之间的账目,35年也没有算清。
金华市婺城区长山乡扎坑村村民康英宝的口袋里,有三张发黄的借条,借款日期为1976年8月23,总金额253.69元。
借款人叫康裕桂,康英宝的大伯。当年,他分三笔(分别为100元、77元、76.69元)向康英宝的父亲借了这些钱,并在借条上签了名、盖了私章。
35年过去了,康英宝的父亲和大伯已先后去世,按照两位老人的交代,债务关系转移到了康英宝和堂哥康强飞身上。
现在,已经50岁的康英宝决定要回这笔钱。但在还款数额上,两家人起了争执。
35年前,富弟弟帮了穷哥哥
如今,两家境遇颠了个儿
先让我们看看这笔债务背后的故事。
康英宝说,父亲当年在地质队工作,母亲是做衣服的巧手匠,“家里只有我和姐姐两个孩子,赚的不少,用的不多。”
大伯康裕桂家的情况则截然相反,生了5个儿子,吃饭都成问题。1976年8月,为了偿还信用社贷款以及维持生活,大伯向父亲一次性借了253.69元,这在当时是一笔巨款,“当时我们家能拿出来的就这么多了。”
考虑到大伯家的实际情况,父亲还特意将借条分成三份,“大伯可以赚够一份,就先还一份。”
从1977年开始,康英宝一家就前去“讨债”,每一年都能听到“肯定会还”的回答,然而35年过去了,对方以各种理由拖着,这笔钱始终不见踪影。
更让康英宝心痛的是,两家的经济条件早已今非昔比,当年的债主如今“家徒四壁”——老母亲因脑溢血瘫痪;姐姐远嫁他乡;住的房子还是30多年前盖的;全家的收入都靠康英宝砍竹子,加上低保金,一个月只有七八百元。“到现在我都没讨老婆,就是因为太穷了。”
而大伯家的情况要好得多——大儿子康强飞吃喝不愁,经济条件在村里算中等,康强飞的几个弟弟更好一些,每年有三四万元收入。
35年后,“穷弟弟”上门来讨债
可该还多少却起了争议
困境之中,康英宝再次想到了那三张借条。
考虑到35年来物价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康英宝不再满足于253.69元的本金,他请来老同学、长山乡信用社的一名出纳为他算账。
“就按银行的利率,5年或者3年变一次,他就换算一次。”通过利滚利,这位出纳算出来的结果是:10675.19元。
听见康英宝报出来的数字,康强飞吓了一跳——作为康裕桂的长子,从上世纪90年代起,他就继承了父辈的债务关系。
“钱肯定是要还的,但1万元太多了吧。”面对记者,康强飞大打“亲情牌”,“以前,我们看他(康英宝)条件不好,给过他2700多块钱,也没让他写借条,都不用他还。”
康强飞说,他们一家从来没有说过不还钱,只是数额没有想好,“还250元是少了点,肯定要加一些,我和几个弟弟商量过,500元差不多了。”
长山乡党委书记黄东泳也觉得,康英宝“要价太高”。他告诉记者,因为这笔债,两位堂兄弟向乡政府反映过好几次,“我问过律师了,1万多块钱的算法是利滚利,但律师说,不能这么算。”
康英宝还是不服,他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要回钱。“法官说多少就多少,就算没有1万多,法官说5000多也好的。”
4种算法,答案各不相同
35年前借的253.69元,现在应该折算成多少钱?记者找了几位市民,算了下他们心中的这笔账。
>>以工资水平为参照
52岁的郑文星是金华太阳城有限公司职工,他说,1976年,参加工作四年的普通二级工,每月工资是38.87元。“250块钱,当时可以买到(当时)三大件里的手表加自行车。”
再看看现在的工资水平。据金华劳动力市场的数据,目前,一个工作四年的普通工人,月工资在2000元左右。
因此,折算方法是2000÷38.87×253.69
计算结果约为:13053.25元
>>以猪肉价格为参照
九咏企划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宏今年55岁,一辈子都在金华生活。他告诉记者,1976年,猪肉是凭票供应的,分为四个等级,最肥的一级肉大约0.8元/斤,最瘦的四级肉大约0.4元/斤,半肥半瘦的取中间值,0.6元/斤。
目前,金华市场上的五花肉大约在12元/斤。
因此,折算方法是12÷0.6×253.69
计算结果约为:5073.8元
>>以银行利率为参照
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分行借贷部工作人员施先生说,银行贷款的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年或月或日)×时间(年或月或日)。
但由于35年间利率经过多次变动,很难进行精确计算,只能粗略估计一下,“从1976年到现在,5年贷款利率平均在6%左右。”
因此,折算方法是253.69×6%×35(利息)+253.69(本金)
计算结果约为:786.4元
>>以黄金价格为参照
浙江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徐井岗告诉记者,1976年,黄金还和美元挂钩,按当时的国际金价折算,每克黄金的价格约为2.32元人民币,而昨天(3月1日)的金价,为299.76元/克。
因此,折算方法是299.76÷2.32×253.69
计算结果约为:32778.5元
约定不明,以银行利率计算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布英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康英宝要求的1万多元,是按利滚利方式计算的,是法律不允许的。”郑布英说,如果康英宝上法院,很可能得到的结果就是786.4元。 (张苗)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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