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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或被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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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9 17: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湖州

    本报讯 (记者 徐冬梅)记者从县工商局了解到, “酒店谢绝自带酒水”、 “包厢设置最低消费”等这些令人反感的 “霸王条款”从本月13日起将得到遏制。这些 “霸王条款”已经成为行业内部有 “共识”的潜规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伪造合同等10类欺诈行为将被禁止, “霸王条款”等合同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关于 ‘霸王条款’问题社会反映强烈,比如很多商家经常使用的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我们处理此类涉及 ‘霸王条款’的投诉时也发现,有些事件可以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但还有一些往往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依据,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出台后,他们今后对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处理有法可依了。
    《处理办法》规定,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以下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这就限制了格式条款成为 “霸王条款”的可能。
    “上个星期,我和几个从外地过来的大学同学去县前街上的一家饭店吃饭,该店要求在包厢用餐最低消费为350元,虽然我们点菜超过了这个消费档,但是对于这样的 ‘霸王条款’心里很不舒服。”在人民路上经营一家服装店的张小姐说。记者了解到,有很多市民曾经历过 “霸王条款”的欺压,大到房产交易,小到街头的优惠打折,商家总会在名目繁多的条条框框中埋伏一笔,一旦交易发生纠纷,商家就会搬出这些 “护身法宝”,而消费者大多只能忍气吞声。今后,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将不能免责。11月13日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按照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了不得利用合同实施的10类欺诈行为: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 (终止)合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担保;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工商部门将根据每类合同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在本月作出了具体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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