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台州天台县人民法院的统计,近年来,此县出现白天订婚晚上同居“闪婚”一族,此类婚姻财产纠纷逐年增多。2006年,该院仅受理6起;2009年,已增至36起;而今年上半年,该院已经受理41起,超过去年全年的总量。
“闪婚”,对于时下的男女青年来说,已经不是新鲜事。特别是一些常年在外打工的人,谈婚论嫁的时间很少。要结婚,他们的捷径就是找媒婆或亲戚介绍邻乡或邻村的未婚男女,短时间内完成相亲——订婚——同居的过程。
这种以“速配”为特征的婚姻,一是高额的彩礼;二是男女双方了解不充分,之后多采用“试婚”形式,未行结婚登记就先同居。这样的婚姻,自然难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容易产生财产纠纷。
高额聘金是纠纷的重要源头
台州天台的汤某和女友杨某均系“80后”。
2009年1月,汤某、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在介绍人与双方家长的撮合下,于2009年3月23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汤某送去了20余万元的聘金和彩礼。杨某家也按习俗进行了回礼,还办了酒席。但好日子不长,一年后,汤某以两人再也无法继续相处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返还聘金、彩礼合计19万余元。
此案经天台法院查明汤某与杨某至今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遂判决杨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汤某人民币16万余元。
相互欠了解是“闪婚”的“活火山”
金某也是80后男青年。今年3月初,经人介绍,金某和鲍某订了婚。同时,金某将3万余元聘金和彩礼送到鲍某家,也未办理结婚登记。5月中旬,金某和鲍某发生纠纷。与鲍某协商退婚未果,就将鲍某告上法庭,要求与鲍某解除婚约,并退还聘金和彩礼。8月中旬,法院安排双方开庭。开庭前,鲍某父亲看到金某,十分生气,动手打了金某。为此,法院对其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与上述案例人物相比,陈某与郑某则都是“过来人”,两人都结过婚,有小孩。去年3月份,陈某、郑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举办婚宴,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两人因怀孕一事发生纠纷,陈某把郑某告上法庭,要求索还钱物。
法官认为,这种“闪婚”行为的背后,也凸现了群众在婚姻上的渴求与无奈,反映了男女青年之间缺乏交流和正常恋爱生活的现状。许多男、女青年在对未婚同居的生活认识不一,认为同居出自双方意愿,“试婚”一段时间属正常,和则合,不和则分。
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方提出的聘金、彩礼往往数目较大,两人分手后,男方为确保债权,非常容易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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