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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的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以致出现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情形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中,信访人依旧越级上访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而拒不提出诉求,进行缠访闹访,扰乱信访秩序的。
(二)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或者实际接受相关补偿救助并已经签订息诉息访协议,依旧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更高诉求、无理诉求进行缠访闹访、恶意反复登记或越级上访的。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办理终结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后、仲裁裁决文书生效后或信访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依旧缠访闹访和反复越级上访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的。
(四)多人采用集体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经现场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劝阻无效,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滞留、滋事、打砸、故意裸露身体的;或者将年老、体弱、患有严重疾病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及未成年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的。
(六)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诱导、资助、教唆、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参与缠访闹访的;集资用于越级上访、缠访闹访、集体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的;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以信访为名或者以代理信访为名,插手社会事务,扰乱社会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七)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机关、单位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八)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静坐、围堵大门、拦截车辆、阻碍交通、强行冲击机关、单位,阻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在信访活动中,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物品的。
(九)在广场或其他公共场所采取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披麻戴孝、摆放花圈等蓄意博取关注行为的;采取跳楼、自焚、服毒、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扬言实施杀人、自杀、放火、爆炸、投放危害物质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十)通过网站、论坛、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媒体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支持、帮助的。
(十一)以信访为名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的。
(十二)侮辱、诽谤、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三)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四)其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的。
四、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特别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劝阻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信访并且有悔过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评、教育、劝阻,仍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已签订息诉息访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生效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仲裁裁决文书处理的,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策划、煽动、串联、组织违法信访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关于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长兴县委政法委员会 长兴县人民法院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长兴县公安局长兴县司法局 长兴县信访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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