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通行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查看: 682|回复: 9

公务员私吞国债利息判死刑 揭发证券高管改死缓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15 07: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作为国家机关某资金管理中心(简称资金中心)工作人员的节鹏,在负责将本单位购买的1.5亿元国债委托给银河证券公司管理过程中,私自收取高额利息,非法获得900多万元。节鹏在获得死刑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被查证属实,法院改判其死缓,他得以“捡回一命”。昨天,西城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此案侦办经过。
  存上亿国债收取高息
  1999年,资金中心购买了1.5亿国债,由节鹏负责具体操作。为保证这笔款项的安全,资金中心决定将1.5亿国债转存到中国银河证券公司。节鹏的妻子恰好在银河证券公司工作,她向本单位财务资金总部的总经理王长林咨询,王长林推荐了上海复兴东路营业部(简称营业部),还把该营业部经理杨某电话给了她。
  为拉到这笔巨款,杨某特地飞到北京,与节鹏及其妻子见面。当时,节鹏并不知道牵线的中间人是王长林。杨某向节鹏介绍了托管国债的情况,还承诺会给资金中心高额利息。最终,资金中心的1.5亿国债交由营业部托管。
  杨某与节鹏商议后,确定营业部每年支付利息为8%。杨某说,国家规定的利息是每年3.3%,剩下的4.7%为高息部分。高额利息原本应该由营业部的账户上划转到资金中心账户上,但节鹏出于私心对杨某提出要取现金。
  西城检察院张康检察官介绍说,节鹏没有对单位领导说出营业部支付高息的事,从2002年起,节鹏开始私自取走高额利息。起初,节鹏借用朋友身份信息开了几个银行账号,陆续收到营业部打入的300多万元高息款。后来,节鹏每隔一段时间,就坐飞机赶到上海,找营业部的杨某提现。
  国债被质押露出马脚
  经调查发现,节鹏多次前往上海提现,他入住过上海多家酒店,杨某每次都会派手下工作人员前往酒店给节鹏送钱。节鹏在乘机返京时,都要拎着几个手提袋,大摇大摆地通过安检,而手提袋里往往装着数十万元现金。对于赃款去向,节鹏对办案人员说:“我拿回钱就放在家里一个大抽屉里,花钱时就从里面拿。”
  2004年8月,资金中心派节鹏和同事前往上海检查托管在营业部的1.5亿国债情况。当时,节鹏在相关证券结算单位查到的结果是1.5亿国债被质押,节鹏找到杨某说自己回去没法交代。
  张康检察官告诉记者,为满足节鹏的要求,杨某让营业部把1.5亿国债的状态改为没有质押的状态,这样在相关证券结算单位查询时1.5亿国债的状态就正常了。后来,营业部工作人员替节鹏到相关证券结算单位打了一张1.5亿国债状态的查询单,这张单子显示国债状态为正常。可节鹏没想到,他的伎俩还是被拆穿了。2005年7月,资金中心再次派人去上海查询国债情况,发现1.5亿国债被营业部质押了,由此节鹏私下收受营业部贿赂一案浮出水面。
  揭发高管被改判死缓
  案发后,资金中心向西城检察院举报节鹏涉嫌犯罪。2006年1月,西城检察院对此案展开调查。在证据面前,节鹏只得承认自己拿了营业部给的钱,但一口咬定说“别人也拿了钱”。据节鹏回忆,有一次,他与杨某吃饭时,杨某无意间说出还给了王长林钱。后杨某告诉检方,中间人林某介绍了1.5亿国债的业务,按照行业潜规则,对于中间人可以支付一定比例的中介费。
  2007年9月,节鹏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节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节鹏上诉,维持原判。在我国最高法院对节鹏进行死刑复核程序中,张康检察官没有放弃,多次寻找林某其人。最终找到与王长林案有关的真正的林某。面对办案人员,林某痛快交代说:“这事跟我没关系,我是帮王长林取钱的。”
  王长林涉嫌贪污公款一案,被检方查证属实。西城检察院出具了节鹏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的说明。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节鹏死缓。就这样,节鹏得以“捡回一命”。

发表于 2011-11-15 07: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5 08: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天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5 09: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5 12: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看新闻,顶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5 23: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香港
{:6_182:}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6 01: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已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7 0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菲律宾
{:6_19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7 03: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5_128:}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9 19: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 关于百叶龙 | 产品服务 |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手机客户端下载
网站运营:浙江简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热线:18599999946    站务处理QQ:491513048   TEL:0572-6666141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5029588号 软件著作权:软著登字第E0052470号 Copyright©2009-2023 WWW.CX-BB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沈学峰  律师  公安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52202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