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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女酒吧被灌醉遭多人强暴谁之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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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09: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湖州
【新闻导读】受邀酒吧吃饭,15岁少女称喝了一杯紫米酒后意识不清,迷糊中被几名不认识的男子带到卡座灌酒并被施暴。女孩因为脸部被按在沙发里,看不到有几人,但她称“至少有3人参与了暴行”。之后,女孩和朋友被酒吧老板“强行”送回家,女孩称在车上又遭遇酒吧老板非礼,朋友制止遭打。警方透露,女孩事发当晚回到住处后清洗完身体才报警,因此导致部分证据缺失。女孩没满16岁,花一样的年龄,太多问号?花季之殇!(8月29日《新华网》) 昨天,在网上看到这样一则新闻《 受邀吃饭被灌醉 云南玉溪15岁少女疑遭多人Q B 》的报道,看后,笔者觉得有些话要说。表面看,虽说少女喝醉酒导致被多名(其实她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到底几名)男子**应该值得同情,实施**的男子也应该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往深里细想,笔者还有一连串的问号想弄清楚,一个16岁不到的少女为何要赴约别人到酒吧喝酒?女孩在事发后为何是清洗完身体才报警?难道这个少女就不应该反思?难道我们这个社会就不应该反思?花季之殇!太多的问号? 在弄清楚这些问题前,我们先看看案件发生的大致情况。据报道说,8月11日晚7时许,原本应该去酒吧上班的好友蓉蓉回到出租屋,说酒吧老板请她们过去吃饭,之前莉莉不乐意,在蓉蓉的劝说下,她才一起前往蓉蓉老板的酒吧,随后她们与酒吧老板的朋友(三男二女)一起吃饭,席间她喝了一杯紫米酒。莉莉称,随后,她记不清自己怎么从酒吧外的饭桌上被带到了酒吧内的卡座里,在卡座里她被几名不认识的男子灌酒后,失去了意识。等到她恢复意识时,已被人带至另一个卡座,将她的脸按在沙发上,对她实施Q B。因为背对对方,她看不到有多少人,但她能肯定至少有3人参与了暴行…… 在莉莉被**一案和蓉蓉被打一事中,酒吧老板郑某是否参与**莉莉,以及是否殴打蓉蓉,应该说是争议的焦点。被指参与**的酒吧老板郑某并没有被公共安全专家羁押,而他本人也始终选择沉默。对此,引发网友的各种疑问。由于案件还在侦办阶段,警方没有透露更多的细节,但从报道不多的信息分析,笔者想问的是,郑某作为这家酒吧的老板,两犯罪嫌疑人是在其酒吧对受害者**的,他是否有报警的义务,是否要承担责任?这就值得大家反思了! 当然,这起案件笔者还觉得有点蹊跷,我有点怀疑这家酒吧老板当初邀请她们吃饭的用意不纯!!!为何是与酒吧老板的朋友(三男二女)一起吃饭?席间莉莉喝了一杯紫米酒怎么就“醉”得不省人事?这起案件是发生在酒吧,是否属于公共场合?以笔者的理解,酒吧应该可以认定是公共场合,就本案来说,如果有其他人目睹事件发生的过程的话,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就更为恶劣。依笔者的陋见,都是“放纵”——无原则的放纵惹的祸。如果那个女孩不去赴约,不是喝得失去控制;如果那几个男子多一点理智,或者说多一点法制观念;如果那家酒吧采取相应措施……就不会有这起**案。 案件已经发生,我们应该从中有所反省!因为这起案件是发生在酒吧里的,笔者也就想起了时下在一些娱乐场所的情景。不说在其他的地方,就是笔者所在的上海一些娱乐场所,经常会看到一些十五、六岁的少女三五成群,与一些所谓的“酷男”结伴出入酒吧、歌厅,她们灯红酒绿、纸醉金迷、醉生梦死……我不知道该怎样理解她们?一个15岁左右的姑娘,本应该是正在校园里读书,在父母亲身边撒娇的年龄,现在竟然游走在社会,这难道只是她们的错?这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对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反思吗? 我们该怎么理解她们?大家都知道,在中国传统的观念里:女人应该洁身自好。当然现在女性思想解放了,出入各种场合,参与各种社会交往活动,这很正常,也体现了社会的进步,男女的平等。但并不是说:女性就可以随意放纵自己,比如喝得烂醉,是否有“伤风化”之嫌?应该说,这名15岁的女孩酒后发现自己被**,肯定后悔莫及的。后悔当初不应该去赴这个约,后悔没有及时报警,更后悔不该在酒吧喝那么多的酒,而被**的痛苦,也许将永远抹在她人生的日记中,变成挥之不去的痛。那几个男子肯定也会追悔莫及,毕竟跨进了犯罪的深渊。可是一切都太晚了。 柳枝垂到水面上,贪食的鱼儿吞食了枝叶。是应该把鱼儿抓上来宰了,还是各打五十大板?这个问题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法律的准绳、道德的尺子该怎样去裁决这个**案?针对这样的案件,我们到底有着怎样的反思?相信大家心里都有把尺子! 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发表于 2011-9-1 09: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酒吧是什么地方?你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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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09: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去酒吧,会想到这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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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09: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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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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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0: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6_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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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0:5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哎~{:6_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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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1: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台北
{:5_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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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1: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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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 11: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喀里多尼亚
真是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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