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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药家鑫”改判死缓说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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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3:4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绍兴
2009年,云南男子李昌奎强奸同村少女,并将受害人及其3岁弟弟杀死。该案一审李昌奎获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引发社会热议。对此,云南高院表示,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此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提亲不成就杀人,而且还杀了两条人命,其中还有一个三岁的孩子,这还叫社会危害性不大?
以法官大人的话说,以后无论杀了多少人,只要积极的认罪,积极的赔偿,那就可以免除死刑了。程序合法就可以枉法吗!就问你一句话,要是你女儿和儿子被人奸杀,你怎么判?
法官: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能给这家人赎罪吗?要他来赎什么罪?他有错再先,杀了对方家里两人,杀了他就是与被害者家结仇?只有法官这种不讲道理之人才会觉得杀人者家可以与被害者家结仇。
按法官的逻辑,因为我奸杀了你的妻儿,再积极自首赔偿,因你我属个人恩怨,社会危害不大,且你不能杀我,否则你我将结世仇,所以应将我判死缓以赎罪。
如果有人杀了2法官。马上自首,再赔钱,是否可判死缓?如果有人杀了自己的仇人或对手,马上自首,再赔钱,是否可判死缓?
此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何为‘民间’?意思是老百姓之间吗?-----这句话有意思.法官就管社会上的事,民间的事是用另外一种法律来执行的,你们知道吧!!在民间杀人是不会判死刑的.
对此,作者又是一声叹息.
再请问:连杀二人社会危害相对较小,杀多少人对社会危害为大?
杀得家破人亡还属民间矛盾,难道把人杀光才是非民间矛盾?
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就符合公理?就符合道德?就符合民意?就符合法之基本正义与量刑标准吗?
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砣是老百姓。请问你心中有百姓吗?有法律那杆秤吗?程序合法下掩盖的是心的冷血与对法律的嘲弄。

发表于 2011-7-9 13: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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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4: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6_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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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4: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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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4: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真是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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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5: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
很好!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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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5: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6_163:}不知道说什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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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6: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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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6: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楼主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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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9 16: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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