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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转让给他人,但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没有办理投保合同变更手续,此种情形下,如果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是否有效?县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同一起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引发保险理陪纠纷法律两次援助案件,现二审已经结束,法院判定保险合同仍有效。
2004年1月27日,泗安镇某村村民杨某从李某处购得浙E27×××号小型拖拉机,但在转让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李某已于2003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保险限额为5万元。2004年5月的一天,该拖拉机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雇佣的驾驶员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通过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车转卖为由拒绝理赔。为此,杨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赔款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李某与杨某发生保险车辆的转让,双方虽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机动车辆买卖过户手续,亦未告知被告该车辆转让事宜并办理相关的保险变更批改手续,但并不因此导致该车辆转让行为以及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但未履行通知义务,并不导致保险人有权拒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及的保险事故是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42500有权拒赔。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及的保险事故是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支付保险金42500元。
近日,经市人民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杨某25000元,另法院通过司法救助给予杨某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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